在解放战争时期,战略大反攻之前,党的经济指导方针仍沿用抗日战争时期的三大经济原则。在战略大反攻之后,为了适应新的情况,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新民主主义国民经济的指导方针。
中国共产党在《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给晋察冀中央局的指示》(1945年10月23日)中指出:各盟旗自治政府可举办有利蒙民各种经济等建设事业的工作。号召各盟旗参考绥远省政府及绥蒙军区司令部的作法,即:施行发展蒙古人民的畜牧业,创办畜类防疫设备,保护并改善水草地,改良品种和饲养方法,提倡蒙古人民发展农业,调整蒙汉土地;扶助民间工业,发展商业。1946年4月17日,在《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东蒙工作方针的意见》中提出:应首先发展蒙民经济,组织贸易公司,帮助牧民组织合作社,供给蒙古人民以廉价的日用品,并收集物资以打击奸商的敲诈剥削。并大量发放农贷改良农业和牧业,教他们纺织制油做豆腐手工业,以提高蒙人的生产力,使其得到好处,逐渐把他们组织起来。不是把汉人区、解放区的经验机械搬去,尤其不可以把曾在伪满作事的官吏当作敌伪残余去清算,那样将会遇到失败。并且进一步指出,必须以从蒙古民族的具体的历史特点出发,按照具体情况办事,且不要按教条或经验主义办事。中国共产党对内蒙地区的士地改革、经济发展较为重视,在一些报告、指示、总结中都有所规定。如:《云泽关于内蒙土地和自治问题给中央的报告》(1946年8月1日)、《中共中央西满分局关于蒙古工作的总结及几项政策的规定》(l946年9月13日)、《中共晋察冀中央局关于蒙古工作的总结》(1946年)、《在内蒙干部会议上的讲话》(高岗,1948年8月3日)、《中共中央西北局对伊盟当前政策问题的指示》(1948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西北局关于伊盟工作讨论纪要》(1949年6月1日)、《中共中央西北局复伊东工委电》———对伊盟解放后发动群众的五点批示》(1949年6月7日)、《对过去蒙古工作的验讨及今后工作方针、任务的报告》(1946年7月31日),等等。这些规定,是根据内蒙各地区的不同情况而制定的。
而在华东、华北、西北地区,中国共产党针对这一地区回族的实际情况,也制定了土地改革及有利于发展民族经济的政策,如:在《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1946年5月18日)中规定:“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使广大回民基本群众同等获得其应得的土地,并扶助其工商业发展”。
在《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土地改革的指示》(1946年9月1日)中规定:“凡祠堂、庙宇、天主教、基督教的土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农民公意及族人意见妥为处理。如农民要求分配时,除留下一些地作为祭祀、传教和居留人维持生活外,其余一律分配。凡清真寺的土地应以回民公意解决之”。在《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回民问题的通知》(1947年9月7日)中规定:“在乡村有回民的地区与汉人同等分得土地”。在《中共中央关于清真寺土地问题复东北局电》(1949年2月24日)中指示:“在土地暂时不分配的情况下,仍应实行减租减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政治部对西北回民及胡马匪军口号》(1949年7月)中提出“保护回民工农商牧业”的口号。在《回回工作简要手册》(1949年5月17日)中提出帮助各少数民族争取在经济上的解放与发展以及“保护回民工商业,扶助回民小商贩”、“废除苛捐杂税改善回民生活”的口号。
在琼崖地区,多居住着黎、苗、壮等少数民族,中国共产党根据这些地区的实际情况,也相应提出“群众经济要求及土地改革由减租减息到清算分田”等指示。
藏族自古就是中国一大民族,新中国成立夕,“甘、青两省都有藏民问题,人数不少(青海即有六十万)问题亦多,如果把青海藏民工作搞好,对川、康、西藏有很大影响”,因此, 彭德怀在《关于青海现状及对藏民工作意见的报告》中提出“实行贸易自由,帮助组织消费合作社,进行等价交换,取消土司的垄断”的主张。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中国共产党发展民族经济的纲领政策作了总的概述,即: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经济等项事业。
参考资料:彭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经济政策的形成与发展》,载于《广西民族研究》,200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