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所以它是一个历史概念。家族的产生和婚烟关系、生产力发展紧密相连。由夫妻关系与亲子女关系组成的最小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共同体,谓之家庭;几个或更多的同姓家庭,由于血缘关系构成了家族。母系家族、父系家族即指此而言。中国经历过长期的封建社会,家族或宗族观念是根深蒂固的,在这种传统观念影响下,所形成的民俗,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在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民俗还是维护封建统治的纽带。
家族,不仅是社会发展的产物,而且它本身又是重要的民俗事象。这种民俗事象有它自己独特的功能。一般说来,家族功能分对内和对外两种。对家族内部,它保证使家族按父系(或母系)血统延续发展,家长在这种延续和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其次,不断调整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其达到和陸融治;其三,组织家族内部的生产和消费活动。凡此种种,都通过一系列的民俗事象表现出来。如家族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家长的权力,财产的分配与继承关系,以及家族信仰、禁忌等。家族的对外功能,首先表现在它具有调整家族与社会关系的作用,以便使家族活动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和支持;其次,家族一般由家族长代表整个家族进行对外交往,保证家族利益不受侵犯;其三,力争使本家族的影响达于社会,甚至制约社会活动。
家族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家族在最初阶段上,以母系大家族或父系大家族为基本单位。这种大家族形式,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在中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中仍然保存着,是原始家族古俗的一种传承。云南水宁地区的纳西族,世系按母系计算,男不娶,女不嫁,过着在女方居住的走访婚生活。家族内无父子亲属关系,子女知母不知父。它的典型的结构是母系氏族下分若干女儿氏族。女儿氏族下又分若干“衣社”(意为居住在一栋房子里的人)。也就是说由祖母一母亲一女儿,构成纯粹的母系血缘集团;祖父一父亲一儿子这一血缘关系,在母系家族中是没有的。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导致了父系家族的出现。父系家族,起初也是一个血缘集团,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分为若干个个体家庭。中国云南的基诺族,80多年前曾存在过一些父系大家族竹楼。巴亚寨卓巴白腊车一家曾四代78人住一幢竹楼,家族内共同劳动,集体消费。亚诺寨的长方形竹楼内共居住着父系氏族的数代人。六十多年前的最大一幢竹楼曾居住过28户140人。但这种竹楼(大房子)内的各户并非共同生产,集体消费,而是个体家庭从事劳动,独自消费。竹楼中间是过道,两边罗列着个体家庭住房,房前有火费塘。这种居住上的习俗,表明父系大家族已向个体家庭转变。
现代中国各民族都以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为主。家族,除保持血缘上一定的联系之外,其他意义逐渐消失。在西南一些民族中保留的父子连名制,正表明这种血缘关系。贵州合江地区的苗族父子连名制有两种形式:一是父子连名,一是祖、父、子连名。其中父子连名,可以父名在前,也可以子名在前;祖、父、子连名,可以是祖父名加父名加己名,也可以是子名加父名加祖父名。比如某人的名字叫“波”,父亲叫“弟”,祖父叫“久”,儿子叫“确”,连名制的表现形式为:
你久(祖父)
久弟(父亲)
弟波(己名)
波确(儿子)
祖、父、子连名制,名字由三个音节组成。如名字叫“奏麻俄”,“奏”是祖父名,“麻”是父名,“俄”是己名。实际上是从祖父和父亲的名字中各取一字,构成祖、父、子连名。按实际材料排列如下:
里甘老(曾祖父)
甘老奏(祖父)
老奏麻(父亲)
奏麻俄(己名)
麻俄当(儿子)
也有的地区取名按辈分加以区别。同一家族的同一辈人在名字中加一相同的字。这种父子连名和按辈分取名的习俗,一方面表明血缘关系,另一方面也为民俗学关于家族的调查提供了方便。所谓“系谱推定法”,就是根据家族的这一特点而采用的。以25年为一代,一代一代推上去,就可以知道某一家族延续的历史。
参考文献:陶立璠:《民俗学》,学苑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