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维系人类自身繁衍和社会延续的最基本的制度和活动。由于男女双方婚前关系、婚配条件、婚后居住及所有的权利、义务等有种种不同情况,便呈现为不同的婚姻形态。早在原始社会时期,就“在原始民族当中存在着一套决定良性间相互关系的复杂的规矩。”这些规矩不妨看作是最早的婚姻制度。从人类历史整体发展的眼光来看,婚姻制度不断演化,从原始群的乱婚和血缘群婚,进化为氏族社会的非血缘群婚和对偶婚,又进而固定为文明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一)群婚
群婚的概念不是指杂乱的性交,而是一种婚姻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在男女配偶关系中,逐渐排斥杂乱的性交关系,实行群婚习俗。表现在婚烟关系上,只是废除了杂乱媾和,而在血缘集团内部,则可互婚,这就是血缘群婚或集团内婚。但这种互婚是有条件的,它排斥不同辈分之间、双亲与子女之间的通婚。而在同辈之间,男女可以互为夫妻。这在当时不仅认为是合乎道德的,而且认为是自然而然的。
血缘婚的本质是集团内婚,它是人类第一种婚烟形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群规模不断扩大,集团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加上人类在自身生产中逐渐发现血缘婚配影响了后代体质和智力的正常发育,于是婚烟关系向更高一级发展,即由集团内婚发展到集团外婚,即族外婚。但它仍是群婚形态。其表现形式是禁止氏族内婚,男子或女子必须到另外一个氏族选择配偶。这种婚烟形态(群婚)对人类的婚烟制度曾产生深远影响。如有些民族中的姑舅表婚,兄弟共妻、姊妹共夫等,都是其表现形式。亲属称谓直接和婚烟有关,如今天还能看到的某些类别式称谓,就比较典型地反映了群婚残余。
(二)对偶婚
对偶婚是个体婚的初级阶段。它的主要特点是:夫妻妻双方通过一定的婚姻手续共同生活,但没有独占的同居,而且婚姻常可以根据任何一方的意愿轻易解除。“走访婚”又是“对偶婚”的低级阶段。这种婚姻无疑比群婚更高一级,也更符合优生原则。婚姻作为调解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杠杆之一,是会发生效力的。既然是外婚制,必然排除了内婚的各种因素;其次,社会发展、家庭产生,所以对偶婚绝不是纵容个人的放荡行为,男女都要受到家庭、道德等因素的约東。
另外,人类的婚烟制度如同社会制度一样,是在不断变化的,必须经过多次实践才能过渡到合理的阶段。走访婚作为对偶婚的低级阶段,也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节日期间的野合,个别的临时偶居等。在走访婚中,具有代表性的是纳西摩梭人的“阿注”婚烟。它的特点是:(1)严格实行族外婚;(2)没有独占的配偶,婚姻很不稳定;(3)以女方为主,子女随母方。男阿注对子女不承担义务,更没有家庭义务。走访婚不但在摩梭人中存在,曾在云南的普米、基诺等民族也有流行。北方地区,蒙古族流行的“指物为婚”,青海土族的“戴天头”仪式,也是为走访婚扫清道路、创造条件的。走访婚对配偶有选择,而且可以作短期和长期的同居,这是比群婚较为进步的。
走访婚的发展,导致真正的对偶婚的产生。对偶婚和走访婚不同,它已由临时的走访,变为较固定的偶居。配偶双方履行定的婚烟手续,组成对偶家庭。这种家庭,夫妻之间权利平等,对子女共同承担义务,父子和母子关系是很明确的。对偶婚家庭惟一内含的不稳定因素是,夫妻常因感情不和而轻易发生离异,这种现象正好是“走访婚”的残余。比如西双版纳勐海地区的布朗族,无论是从妻居还是从夫居,夫妻都是各备自己的铺盖。一且离离异,各自带走自己的铺盖就行。若是从妻居,男男子回自己的父母家去。若是从夫居,女方回娘家。此后若是妻子不去接回丈夫,或是丈夫不去接回妻子,就意味着真正离婚了。
(三)一夫一妻制婚姻
一夫一妻制婚姻,是婚姻发展史上比较完备的婚烟制度,一直传承到今天。一夫一妻制,是在人类总结了以往各类婚烟形态后所作的选择,所以它是人类智慧和实践经验的结晶。
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突出特点是实行丈夫对妻子的独占同居。在其表现形式上是男娶女嫁,妻子随丈夫居住,子女从父姓,而且有财产的继承权。这种婚烟形态,和父权制产生以后的经济形态完全适应。因为在以男子为中心的社会中,为了保证生产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男子必须有绝对权威,而妻子完全处于从属地位。一夫一妻制婚烟建立在夫权之上,不可轻易离异,这是普遍的特点。
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本身也是相当复杂的。它并不以单一的形式传承,有时由于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还会出现其他形式,如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等。一夫多妻是指姊妹共夫。这种婚姻和统治阶级为了玩弄女性而娶三妻四妾不同,和因原妻不生育而再要一妻的婚俗也不同。一夫多妻更多的出现在母系家庭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保留了群婚制的残余。而一妻多夫,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几兄弟共要一妻或一个女子子娶几个丈夫。这种婚姻和一个家庭中为避免财产分散,几兄弟共娶一妻的婚俗不同,它更多地出现在父系家庭之中,同样带有群婚性质。现在在各民族中,这种特殊的婚烟已经消失。
一夫一妻制婚烟是产生生于父权社会和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又由于父权和族权的统治,妇女在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对偶制婚俗中保存的男女平等,在专偶制婚俗中完全消失。成婚、择婿,除讲究门当户对之外,要听“父母之命命、媒妁之言”。这种包办、买卖婚烟,酿成许多爱情悲剧。所以,婚姻制度的改革直为人们所关心。在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随着私有制的废除,婚姻制度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包办买卖婚烟为自由恋爱、自由结婚形式所代替;结婚后如夫妻感情不和,也可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理离婚手续。所有这些,都体现出社会制度对婚烟的制约。
参考文献:陶立璠:《民俗学》,学苑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