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内容,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目标。所谓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所行使的权力。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民实现自我管理,促进本地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有力手段,是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政治方面。
第一,民族立法自治权。它是民族自治权中的重要甚至是首要的表现形式。第二,变通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变通权有三种情况:由法律授予民族自治机关的变通权;由行政法规授予民族自治机关的变通权;对上级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指示的变通权。这些变通权,主要是针对不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变通处理,有益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和进步。第三,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权利。第四,组建地方公安部队权。这种部队是我国统一的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本地方的治安和民族团结、保卫祖国边疆,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2)财政经济方面。
第一,财政管理自治权。第二,财政灵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第三,减税和免税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第四,经济建设和发展自治权。根据法律法规,开发本地方的自然资源,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3)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教育方面主要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法规,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
文化方面主要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相关法律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科技、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自主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自主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参考资料: 孙振玉.中国民族理论政策与民族发展[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