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努力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进程,不仅是确保全面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的重要任务,而且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基本条件。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大局,展开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新场景。在这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的“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成为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任务之一。
2016年伊始召开的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对全面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作出了重要部署。会议聚焦于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依法管理城市民族事务,以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为核心的城市民族工作主题。提出了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切实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工作任务。而《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正是依此而来的重要举措,目的就是为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提供遵循和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人口与汉族人口一样,呈现了离乡离土、从农村向城市、从西部向东部流动的态势。国家每十年一次的人口统计,不仅展现了各省市自治区人口中各民族成分持续增多的现象,而且城镇常住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显著提高。在进入东部、内地城市的许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的确存在因语言不通、习俗各异、对城市生活及其秩序不适应的问题,并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择业取向和就业能力。也确实存在一些不服管理、坑骗偷讹、违法乱纪的问题。这种现象,在一些汉族农民工融入城市的进程中也同样存在。包括同乡聚居、环境脏乱、行为失序等,甚至抢劫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以致一些城市的民间社会中也出现过以地域冠名防范、排斥、污名“某某人”的舆论。但是,对一些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因“接纳”方、“融入”方的不适应而以地域、族别冠名的“某某人”,则不仅停留在民间舆论,而且延伸到了有的管理部门和一些服务行业,出现了“特别检查”、拒载拒住等歧视、排拒的现象,违背了对各民族群众“平等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一刀切”容易,精细化、差别化则不易,这正是修订和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所要解决的难点。
居住在城市中的少数民族是中国少数民族中的特殊群体。一方面,他们与居住在广大乡村的少数民族相比,在生产、生活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但另一方面,他们在经济文化发展上又有很多特殊性,对他们的生产、生活需要给予特殊关注。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指出:城市民族工作必须坚持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金融方面,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贷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及生产少数民族用品的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在税收方面,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
在商业和贸易方面,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贷款、税收方面给予扶持:对城市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优惠,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开展经济合作方面,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组织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加强同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散杂居少数民族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或从事其他合法性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予以支持。
参考资料:郝时远:《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载于《人民日报》,2016年7月28日,第0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