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疆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结合实际,采取了多项扎实有效的措施,深入广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实现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创建常态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不断得以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
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评比表彰活动
2015年5月8日,乌鲁木齐市召开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暨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大会表彰了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144个、模范个人282位。2016年,乌鲁木齐市举办了2016年“民族团结最美家庭”总结表彰大会,全市100户“民族团结最美家庭”被命名表彰。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举办了全县民族团结进步“双先”表彰大会,表彰了10名民族团结模范个人和15个民族团结模范集体。另外,还有一些地区为提高表彰活动的影响力,树立一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并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组织民族团结模范深入基层、走近群众、走进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用他们的亲身经历和感人事迹带动各行各业的人争做民族团结模范。
二、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点、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基地的建设
2014年9月,昌吉州率先通过国家民委验收,创建为全国首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2015年9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阿勒泰三地达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区)的各项指标,顺利通过国家民委考核验收,被国家民委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区),伊犁州及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被纳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区行列。至2016年,新疆已有昌吉州、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成功创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区),17个县市、乡镇、村(社区)、学校、企业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全自治区共有国家级、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1304个(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2272人(次)。
新疆各地州、县市、乡镇把建设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作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抓手,加强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示范基地的创建。如和田地区打造了王蔚纪念馆、人民解放军进军和田纪念馆、库尔班·吐鲁木纪念馆、和田县饮水思源纪念馆、民丰县“八一八”水利工程纪念馆等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其中王蔚纪念馆被自治区推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和田地区先后争取国家、自治区及援疆省市的支持,在沙漠腹地建设了3个民族团结示范基地,实行民汉嵌入式居住,形成了互学互帮互助、共同生产生活、共同发展致富的良好局面。
三、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细胞工程
为促进全社会重视民族团结工作、形成共同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新局面,新疆各地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细胞工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由过去的“六进”(即民族团结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村(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寺庙的简称)发展为“八进”(即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村组)、进乡镇、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军营、进家庭八项活动的简称),和田地区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创新为“九进”(将创建活动推进到团场连队)。全疆各地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市、模范单位、模范科室、模范乡镇(街道)、模范村组、模范社区、模范学校、模范班级、模范企业、模范小区、模范楼栋、模范家庭的创建活动,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变成全社会的行动。各部门、各单位都在积极申报、创建模范单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逐渐推进到村(社区)、家庭、个人等社会的各个细胞。基层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时,从各地实际出发,结合平安村组、平安家庭、文明家庭的创建,以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当地的民族团结模范典型、榜样,把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公民道德要求作为创建内容。
四、广泛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各地采取诸如“互学共建”“连心互助”“我们一起过年”“民族团结百家宴”“结对子”“邻里节”等多种形式,深入推进各族干部群众交往交流交融。在基层,“访惠聚”工作组与少数民族群众相互结对子,少数民族群众和汉族群众之间相互结对子,面对面传授致富经验,手把手传授生产技能,心贴心解决生活困难。在机关、学校、街道社区、厂矿企业广泛开展各民族“手拉手结对子”活动,推动不同民族群众相互结交好同事、好伙伴、好邻居、好搭档。地方与驻军、兵团、武警部队和央企积极开展“军民双拥共建”“兵地融合共进”“油地共建发展”等活动,促进了兵地、油地融合发展。
五、扎实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
2016年10月16日,自治区召开“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动员大会,为新疆加强民族团结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正如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在自治区“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动员大会上指出的:“在全区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确定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实际步骤,是进一步巩固发展民族团结的有力抓手,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成功经验,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必然要求,是推进脱贫攻坚的有效途径,是转变干部作风的现实需要。要充分认识做好民族团结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自治区教育系统组织开展“三进两联一交友”活动,在全疆教育系统广泛开展各级干部和教师“进班级、进宿舍、进食堂,联系学生、联系家长,与学生交朋友”活动。
六、大力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
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是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推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和要求。自2015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蒙面罩袍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的陆续制定出台,大大推动了新疆民族宗教事务的法治化进程,在新疆各族干部群众中得到了极大反响,体现了当前新疆对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的高度重视,对民族宗教事务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不断提升。
新疆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新修订并于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目前已用汉、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四种少数民族文字正式出版发行,是推动新疆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发展的一件大事,为各族群众进行合法宗教活动提供了法制保障,为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法律武器,将会对自治区深入开展“去极端化”、做好民族宗教工作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2016年1月1日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职责,明确规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明确创建目标,培养树立典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并将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八进”写入条例的职责,为新疆各地州、县市、乡镇、村(社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遵循。
七、积极打造宗教界服务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平台
新疆各地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将宗教活动场所打造成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平台。
深入开展“双五好”创建活动。在自治区下发《关于在宗教界深入开展“双五好”创建活动的意见》后,各地把创建“五好宗教活动场所”、培养“五好宗教人士”作为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昌吉州2015年已经验收命名了131所“五好宗教活动场所”、133名“五好宗教人士”。乌鲁木齐市沙区形成了完整的“双五好”创建工作体系,并专门召开“双五好”创建活动表彰大会,对22所“宗教活动场所”和22名“五好”宗教人士进行了表彰。
引导宗教界人士自觉做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为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顺作贡献,积极开展宗教人士争当民族团结模范活动。一是在宗教界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广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的思想;二是在宗教人士队伍中选树一批民族团结模范典型并充分发挥他们的引领示范作用,组织他们大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用他们的模范事迹影响身边的信教群众;三是指导宗教界深入开展伊斯兰教解经工作,规范讲经内容,把伊斯兰教中和平、团结、爱国、守法的思想贯穿到解经、讲经中,抵制和消除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努力形成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和睦相处、和谐共存的局面;四是大力倡导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学科学、用科学、依靠科学勤劳致富,把他们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到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上来。
资料来源:中国民族报